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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bifa在线首页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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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切实加强必发bifa在线首页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列》以及《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必发bifa在线首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第三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健康教育为基础,倡导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加强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诊治,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应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校内公共卫生环境监督,不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提高必发bifa在线首页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督查、考核等。    

第六条 建立学校、 学院 、系科、班级四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后勤基建处食品卫生科负责人为学校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院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分别为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兼卫生委员,宿舍室长兼宿舍卫生督查员。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公共卫生管理职责为:    

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组织宣传部:负责公共卫生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会:配合做好教职工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团委:负责校红十字会日常工作,配合开展有关学生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公共卫生的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学生管理中的公共卫生工作;    

财务处: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经费到位;    

后勤基建处:负责公共卫生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保障;负责校内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的督查;负责所属单位(如餐饮、物业管理、校园环境、学生宿舍等)的公共卫生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现场保卫工作;    

体育 学院 :负责学生体育教学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学院 :负责本 学院 的公共卫生管理,落实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 有序进行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第十条 按照规定,加强校内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建设,并按章申领南通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做好传染病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第十五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每个校区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健康管理与疾病控制 第十六条 按照《教职工、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师生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师生卫生工作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身心健康和教职员工体格检查健康档案,构建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 重视教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以健康管理的方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有效防治教职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到发现及时、防控有力、防治有效,医务室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开设发热预诊室、肠道病门诊等。    

第二十条 重视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经常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    

第二十一条 宿舍卫生督查员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并及时报告学校责任人,学校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学校医务室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校新生入学时,要按照要求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分结果不低于B级。    

第二十六条 食堂实施逐级负责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建立准入制度,并将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首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    

第二十八条 食堂要制定并落实食品采购、加工、留样、储藏、餐具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安排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六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场馆等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医务室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第三十二条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保持厕所的清洁、消毒,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超市、公共浴室、游泳馆(池)、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其卫生设计和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教学卫生、学校食品安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学校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报学校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年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每二年举行一次评选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与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南通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三十八条 按照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密切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实效。    

第四十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院、部门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必发bifa在线首页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保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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