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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bifa在线首页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广泛集聚社会资源,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我国《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必发bifa在线首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资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积极开拓各种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并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

(四)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捐赠、受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非法利益交换。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工作。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日常事务、捐赠协议签署、项目进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处室、个人及接受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捐赠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捐赠形式主要包括:货币捐赠(含现金、股权等)或实物捐赠。设立货币捐赠项目的名称一般由“必发bifa在线首页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者个人或单位提供的冠名名称、资金用途三部分组成;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基金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捐赠类型主要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指捐赠方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和范围,未经捐赠方同意受赠方不能随意更改用途的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指未注明具体用途,受赠方可根据需要自行支配的捐赠。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尊重捐赠者意愿前提下,按照捐赠协议组织实施。对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学校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八条  捐赠项目依其捐赠用途设立以下类别:

(一)人才建设类。用于引进高端人才及教职工的各类研修;

(二)奖教、奖学、助学金类。用于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助学金等;

(三)专业及实验室建设类。用于专业和实验室建设等;

(四)科研创新类。用于教师科研创新、专项合作发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

(五)基本建设类。用于学校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的局部)、道路、广场、桥梁、运动场等;

(六)景观环境类。用于校园景点建设改造、纪念性的构筑物等(包括雕塑、树木、景观、植物等);

(七)活动类。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会议、重大庆典、文体活动、校友活动等;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有意向的校外捐赠者直接与秘书处联系并进行捐赠登记。拟引进捐赠的学院、处室或个人须向秘书处履行捐赠备案手续(填写《引进捐赠备案表》),以备捐赠完成后进行确认。若捐赠为实物捐赠,须将拟捐赠的实物详情报秘书处,按照基金会相关办法对实物进行捐赠前预评估;评估后,若实物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实用价值,则进入后续捐赠程序。

(二)拟引进捐赠的学院、处室或个人在引进工作中全程参与拟捐赠方与受赠方的联络工作,并参与捐赠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起草与协商。秘书处就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拟引进捐赠的学院、处室或个人应配合受赠方落实捐赠的后续工作。

(三)引进捐赠工作时限一般为 6 个月。从备案之日起,到指定期限仍未完成引进捐赠工作的,可申请延长时间,时限为 2 个月。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引进工作的,视为该项目引进工作终止。

第十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的,由秘书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做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编制、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确保捐赠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支出的基础上,由财务处和基金会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增值、保值。

第十二条 各类捐赠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根据捐赠去向,决定履行手续的接收部门。若违反规定,将追究当事学院、处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捐赠鸣谢

第十四条  对所有捐赠者或捐赠单位列入名册存档纪念,颁发捐赠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捐赠单位和个人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